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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申报
2014-5-27 12:19:02

1、优惠政策

 

当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可由正常税率的25%降为15%来征收,实施期为三年。浦东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2、申请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低于一件或实用新型专利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低于六件)、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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